调度按季度进行。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区、30家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将调度表分别报送市发改委、统计局(县市区属集聚区、企业同时抄报县市区发改局、统计局),由市发改委、统计局汇总整理后予以通报。
五、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改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数据收集、审核等具体工作。
各集聚区、重点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调度考核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六、奖惩措施
本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内容。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综合得分前3名、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前10名,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扶持。连续两年集聚区排名后1名、企业后3名,不再列入“1030工程”名单。对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时上报调度表的集聚区和企业不予表彰。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考核评价指标表
2.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考核评价指标表
3.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情况季度调度表
4.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季度调度表
附件1: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考核评价指标表
指标类型
| 序号
| 评 价 指 标
| 权重系数
|
定量指标
| 1
| 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速度
| 25
|
2
| 缴纳税金增长速度
| 20
|
3
|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 20
|
4
| 入区企业(商户)增长速度
| 10
|
5
| 从业人员增长速度
| 10
|
定性指标
| 6
| 区内公共服务组织机构设置
| 5
|
7
| 集聚区规划制定与执行
| 5
|
8
| 集聚区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