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并政办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加强全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为突破口,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制度等为手段,建立健全从审批到送贮全过程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和公众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为重点,对所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提高各用源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使全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得到安全贮存和处置,确保辐射环境安全。近期,重点做好北京奥运会和全国第二届煤博会期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领导组,负责对各部门和县(市、区)工作协调指导。
组 长:荣 彤 (副市长)
副组长:潘保欢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丽明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组作出的各项决定的具体落实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梁丽明 (兼)
常务副主任:戈新文
四、工作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