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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的通知

  (二)奥运会期间,市委宣传部和市环保局及各县(市)、矿区政府共同负责及时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启动应急措施的信息,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四、主要内容

  即日起至9月20日期间,当启动应急措施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一批重点企业采取停止相应作业措施。在实施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重点污染企业停产和限产的基础上,对市区及有关县(市)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和水泥、钢铁行业的27家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2)采取停止相应作业措施。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鹿泉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同时,对2家钢铁企业(见附件3)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此项工作平山县政府、高邑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

  (二)对机动车实行临时交通限行措施。7月底至9月20日期间,当启动应急措施时,在石家庄市建成区(二环路以内)及各县(市)、矿区县城建成区内,每日7时至22时对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措施。

  以下特种车辆在二环路以内不受单、双号行驶限制: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汽车、班车(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班车证)、长途客运车辆、旅游专用客车和出租汽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环保、城管、工商、安监、交通等执法车辆,环保监测车、救援和清障专用车辆;

  4.邮政、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公安交通管理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5.运送蔬菜、鲜活农产品、煤炭等生活、生产必需品的货运机动车辆(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

  6.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此项工作由各县(市)、矿区政府和市交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区由市交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为加强领导,我市成立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应急措施实施的决策、指挥、启动和终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应急措施实施工作的协调推动、监督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工作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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