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发布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九)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十)政府委托的其它管理职责。
第五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承担以下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一)对住户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物业服务费补助、租金补助及住房户型调整等进行初审;
(三)协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
(五)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区政府和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社会综合服务工作,协调公安、劳动、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资格条件的协查工作。
公安、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保障性住房区域内违规使用房屋或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及时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第七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环境整洁、安全、有序。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市公房管理中心委托,承担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了解、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
(二)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三)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入住备案情况,负责办理住户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
(五)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祖户租金的催缴工作;
(六)受理社会保障性住房维修的报修,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