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行政问责,提高部门办事效能。建立健全政府行政问责机制,市长、副市长对政府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进行行政问责,对部门、单位或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市长、副市长可以责令部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作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免谈话;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建议暂时停止履行领导职责。市监察局要尽快建立对政府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贯彻决策中缺位错位、失职过失、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的制度和程序,主动负责,及时介入,从严落实。对市委、政府决策决定的事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对市领导批办件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单位,市效能办要从严问责;凡是市领导或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工作任务,以不会干、干不了为由推托或消极应付,在规定时期完不成而造成负面影响的,给具体负责的科室长、工作人员进行诫勉教育一次,(累计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同上处理)。各部门单位也要建立内部行政问责制度,逐个岗位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确保部门职责到位、效能提升。
4、加强考核追究,严肃部门工作纪律。要从严格考核、严格追究、查处具体事与具体人入手,切实严肃机关工作纪律。市纪委、人事局制定出台《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规定》,设立相关“禁令”,规范机关干部日常行为。对违反“禁令”和纪律的,除按《规定》条款处理外,违反一次给当事人进行诫勉教育一次(累计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同上处理);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违反纪律现象的查处,从具体事项和工作纪律抓起,不断加强机关工作纪律和作风。对那些作风浮躁、纪律涣散、效能低下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考核问责。对长期在编不在岗上班的、多次违反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的、办事拖拉或吃拿卡要的一经查证属实,一律按照《
公务员法》及效能责任追究规定严肃处理。部门(单位)领导对以上现象放弃管理、不作处理被投诉核实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凡被投诉核实一次,市效能办同时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当事人各进行诫勉教育一次(单位和个人累计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同上处理);凡被市效能办或媒体抽查确认为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发现一次给当事人进行诫勉教育一次(个人累计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同上处理)。
第四阶段为考核总结阶段(2008年6月)。主要任务是组织考核评议,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推动政府效能建设优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