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督查方法
一是听取市(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二是查阅市(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企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规程、图纸等资料;三是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督查;四是召开1-2次由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方面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五是将督查情况及时向有关政府通报,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履职尽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组织好政府综合督查、部门专项督查、煤矿企业自检自查工作。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煤矿百日专项行动督查组的迎检工作,把这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排查和消除隐患、提升煤矿安全水平的重要机遇抓紧抓实。凡因不负责任、失职渎职,不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在百日督查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严肃追究责任。各产煤市(地)、龙煤集团、沈煤集团和中煤集团要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于4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要把“隐患治理年”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既要督促煤矿企业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煤矿企业。督查检查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言提出问题,跟踪问效解决问题,保证督查效果。各级督查组都要逐矿建立督查档案,对煤矿存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要把百日督查行动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二者不能互相替代,顾此失彼。各产煤市(地)政府在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同时,要加强未开工验收和申请开工验收矿井的监管,防止煤矿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要抓好省政府即将出台的《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指导、协调,建立每周逐级专报制度,推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各级督查组每月要召开一次督查组工作会议,及时分析研究问题、总结工作、提出新任务,并每月向同级政府安委办报送一次督查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