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非税收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和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收入。包括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赞助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罚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和财政部审批。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征收政府性基金,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执收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之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借款等形式的变相收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遵循“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票款分离”和“收罚缴分离”制度。
第十一条 各执收部门(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经依法确认属于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部门提出退款申请,经市财政审核确认后退还给缴款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