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府〔20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二○○八年一月五日
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与使用规范有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房屋。
第三条 安置房建设与使用实行统筹规划、统筹用地、统筹建设、统筹调配的原则。
第四条 安置房按照“政府投资,企业代建”的模式实施建设。
第五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第六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同时负责安置房项目代建委托、建设资金申拨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及房源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分配等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征地、供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