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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民用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等3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修改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三府办〔2008〕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三亚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三府[2002]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本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业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调整为:从业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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