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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农村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区县级妇幼保健院为龙头、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并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统一规划和建设。镇卫生院重点加强产、儿科建设,4-5年内全部达到《泸州市乡镇卫生院产科规范化建设标准》。按标准和需要配足配强妇幼保健人员,开展孕前咨询、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妇女病防治等工作,不断提高处理产、儿科急重症识别和救治能力。村卫生室作为妇幼保健网的网底,要进一步完善功能,中心卫生室要配备1名女医生,承担一般性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建立高素质妇幼卫生队伍
  (一)依法准入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
  (二)不断提升妇幼保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建立妇幼保健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妇幼卫生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建设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到2010年,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本科学历达到80%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专科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
  五、全面推行妇女儿童系统化保健服务
  (一)规范完善孕产妇系统化保健服务。严格按照《泸州市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试行)》要求,为孕产妇提供孕前、孕期、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指导服务;加强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组织,设立高危妊娠门诊、病房,建立市、区县孕产妇、新生儿转诊与急救的绿色通道;乡镇卫生院不得从事重症高危妊娠的管理、治疗;其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不得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
  (二)健全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四川省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开展0-3岁儿童保健系统化服务,加强儿童生长发育、社会适应性等方面的评估、指导和干预;不断拓展儿童保健系统服务内涵,逐步开展儿童心理保健、智能发育训练等服务;大力倡导母乳喂养,确保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86%。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院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儿童入院(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三)认真搞好妇女病查治工作。建立健全妇女病普查普治制度。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建立女职工健康查体档案;在农村,依托县、镇、村三级医疗保健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健康查体。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妇女“五期”保健和妇女病的防治,最大限度地降低妇女病发病率,保障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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