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贯彻落实国家《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多渠道提供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级政府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指导企业保障农民工平等地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督促企业对农民工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设法及时通知农民工,使农民工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研究探索农民工参与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保证农民工与本地居民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符合当地社区居委会选举条件并愿意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农民工,及时予以登记,使其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鼓励农民工参与讨论与农民工利益有关的社区事务会议。依法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
(二)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经常居住地的落户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改革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制度,逐步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于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
(三)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依法维护土地权益的主动性;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自觉性。进一步做好有关土地承包后续完善工作,加快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落实农民工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认真贯彻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规范管理和有效服务。进一步推进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