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实施时间
新增2000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时间从2008年10月1日起计算。
七、资金来源
市财政预算安排。
八、组织实施
由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供的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两份)
1. 书面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收入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合同;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时间安排
1.2008年7月,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各街道办事处(含社区)根据本人申请及摸底调查情况张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2.2008年8月,各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经区廉租住房领导组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对各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报经市规建局同意后,编制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花名册,并将经费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查。
3.2008年9月,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分别与三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签订合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受理、审核、确认程序
1.受理:申请人在公告的时间内,带上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填写《泸州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料齐备后,社区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如实填入《泸州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张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初审人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到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
2.审核: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在区廉租住房领导组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复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