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领导干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重点。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九条 审计工作组织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该企业产权隶属关系进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市有关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集团或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相关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