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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占用林地评审专家采用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公示、认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条件由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十二条 入选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关占用林地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工作;
  (二)对被评审的占用林地项目发表个人意见;
  (三)优先参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科技活动;
  (四)参加相关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更新和优化专家库的专家。每届占用林地评审专家聘期为5年。
  第十四条 经推荐、公示、认定后,入选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由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发放聘书。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组成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在组织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对每个占用林地项目进行评审前,首先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低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由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从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人员由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指定,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采取回避制,当随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应进行更换。与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评审会。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指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主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当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依序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内容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项目建设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场查验报告、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恢复森林植被保证措施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全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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