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建设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且该家庭成员至少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一条 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面积14平方米。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家庭原则上不超过14平方米。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市政府或市房产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