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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勘察设计及相关从业人员建筑节能设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1.达不到工程设计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专项设计深度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单位分别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第六十三处理;
  2.达不到工程设计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专项设计深度要求而通过设计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人员,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处理;
  3.从业人员未通过考核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达不到工程设计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专项设计深度要求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七、其他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全省各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考核参考提纲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gov.cn)本通知中下载电子版。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科技与勘察设计处联系,联系人:胡金法、姚强,联系电话:0571-87052835、87052842。

  附件:考核参考提纲

浙江省建设厅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浙江省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考核大纲

  一、建筑专业
  1.一般要求
  1.1 理解建筑节能的真正含义
  1.2 熟悉建筑节能设计中常用的名词、术语及符号
  1.3 熟悉中国建筑气候分区情况及浙江省所处的建筑气候区,了解浙江省建筑气候特点。
  1.4 熟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浙江省相关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2.建筑总体布局
  2.1 建筑总平面的设计原则
  2.2 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如何适应气候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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