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安排的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尽快按照规定核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可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二)政府捐赠资金由市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给相关地震灾区政府财政或民政部门。
(三)对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建设、救灾物资采购的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在接到市政府批转文件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的用款申请后,及时将所需资金采取预拨方式拨付。其中,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拨付至市建设交通委,由市建设交通委支付给相关物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救灾物资采购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物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
(四)对各类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后勤保障、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其他抗震救灾的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在接到市政府批转文件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的拨款申请后,及时将所需资金采取预拨方式拨付给各相关用款单位或救灾物资承运单位。
(五)对用于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建设、救灾物资采购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金管理
(一)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明细记录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地用于四川等地震灾区抗震救灾。
(二)抗震救灾援助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各用款部门或单位应向市政府提交资金使用的书面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报告内容包括: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应拨款数、部门或单位实际已使用数、已收拨款数、超支或结余数。根据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同用途,报告内容还应分别包括购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地名、套数、面积、单价、总金额;采购救灾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货值总额、发往地名、发放数量、接收单位;各类专业救灾抢险队伍数、人数、后勤保障经费开支类别、单价、数量、经费总额;运输救灾物资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起始及到达地、运输单价、运输里程、运费总额、接受单位等相关资料。
(三)市审计局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负责对各用款部门或单位提交的资金使用书面报告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市政府,抄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