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鼓励各区县机关事业单位按5%的比例压缩年度公用经费,节减形成的财政资金,按照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用途,专项用于四川抗震救灾援助工作。
三、资金用途
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用途:向地震灾区的政府捐赠;建设四川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采购帐篷、食品、医疗防疫药品、用品、器械等救灾援助物资;公安消防、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地震监测、水务抢修、卫星通信等各类专业救灾抢险队伍的后勤保障;救灾物资运输费用以及其他用于抗震救灾的支出。
四、资金申请
(一)建设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资金,由市建设交通委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建设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资金预算和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二)救灾援助物资采购资金,由各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资金预算和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三)救灾抢险队伍后勤保障以及其他用于抗震救灾的支出,一般由相关单位先行垫付,并通过其主管部门或直接(无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备案。待救灾援助工作开展一定时期后,由相关单位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垫付资金有困难的单位,也可通过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资金预算和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四)社会各界向市民政部门捐赠的救灾物资以及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捐赠的救灾物资,其运输费用,由市民政等部门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其他救灾物资运输费用,如需市财政负担的,由相关救灾物资承运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五)以上各项资金预算和用款申请,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特别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