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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执行的《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3)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68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经贸服贸字(2003)104号)和《关于〈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经字(2004)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解释。

  附件一
  北京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1、申请单位名称

 

2、法定代表人姓名

 

3、联系人

 

4、联系电话

 

5、开户银行名称

 

6、银行账号

 

7、账户名称

 

8、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企业(机构),对外承包劳务项目

名称

批准证书、资格证书号或批准文件

 

 

 

 

 

 

 

 

9、贷款贴息申请

贷款金融机构

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

贷款用途

本次申请贴息起止时间

支付利息额

专项资金贴息次数

 

 

 

 

 

 

 

 

 

 

 

 

 

 

 

 

 

 

 

 

 

 

 

 

 

 

 

 

10、资金资助申请

项目名称、合同额、申报期完成营业额(万美元)

申请资助的类型①

申请资助金额

专项资金资助次数

    
    
    
    
 

11、本次申请共计:

申请贴息项目     个,申请贴息        万元人民币;

申请资金资助项目   个,申请资助金额      万元人民币。

 

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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