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执行的《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3)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68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
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经贸服贸字(2003)104号)和《关于〈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经字(2004)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解释。
附件一
北京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1、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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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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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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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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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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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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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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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企业(机构),对外承包劳务项目
| 名称
| 批准证书、资格证书号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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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贷款贴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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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融机构
| 贷款期限
| 贷款金额
| 贷款用途
| 本次申请贴息起止时间
| 支付利息额
| 专项资金贴息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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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资金资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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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合同额、申报期完成营业额(万美元)
| 申请资助的类型①
| 申请资助金额
| 专项资金资助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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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次申请共计:
申请贴息项目 个,申请贴息 万元人民币;
申请资金资助项目 个,申请资助金额 万元人民币。
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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