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设立晋城市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补偿金由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自愿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组成。
凡按投资额缴纳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项目失败,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从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中按照不低于所缴纳准备金的数额给予补偿。
补偿资金也可用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贴。
第八条 创业风险投资通过股权方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个人进行高新科技创业活动。凡获得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倾斜。
第九条 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对投资我市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将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第十条 创业风险投资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和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
国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其在其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份资金撤出,须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国内外创业风险资金撤出后继续投资。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第十二条 建立创业风险投资业绩激励机制。允许外商独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依据国际惯例制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收益分配中,属于政府引导资金的部分可以让利于其他省内外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吸引专业人才,实现创业风险投资专家管理。
对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3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经验的管理人员,可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