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晋市政办〔2008〕65号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为吸引省内外创业风险资本,推动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根据《山西省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特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 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向科技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推动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专家管理”的运作机制,促进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和省内外投资机构等各类投资者积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和科技创业活动,建立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体系,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我市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设立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和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投资总额60%的,其机构可申请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内外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我市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但尚未在我市设立机构的,其项目也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市政府将创造条件吸引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晋城设立子基金,省、市两级共同创建晋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在我市投资的科技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投资。鼓励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