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组织对各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预验收和评估。审核各项功能性检测试验结果、竣工档案,做好竣工档案预验收工作。
第五章 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全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情况和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锝监督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市(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情况和下一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资料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3)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预防多发性高处坠落等事故和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措施。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及其职责分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与使用计划,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有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令危险区域停工整改,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不得复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随机检查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履行职责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各责任主体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贵州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高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以及质量保障体系。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的工程质量问题,书面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改正,重要整改项目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不合格的不得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和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验证性实体质量抽检。抽检结果达不到设计或国家验收规范要求的,由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检验批进行检测。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结构计算复核后,不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责任单位必须进行加固或者返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