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由投标文件载明的人员或合同签订前确定的人员任职的,监理单位应书面阐明理由,同时将替换人选的资格等资料7个工作日内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核实,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八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高层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专项方案和工程检查、检测、验收计划进行审核,写出审核意见或签发批准书。
第二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每月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每月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不少于5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应当参加或督促监理人员,对重点部位、重要工序实施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督管理。发现重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安全状况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发现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冒险施工的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在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各类验收规范、规程检查隐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测仪器,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质量检测,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检测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对在厂家制作的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工程,监理单位应派监理人员驻现场实施监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对材料、构配件检验批检测试验和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理,对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对各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
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报请办理的有关工作事项,不得拖延。无理拖延者予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