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筑幕墙施工应当单独编制施工方案,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应当在主体结构施工中预埋,严格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十一)栏杆施工必须按设计(标准图)预埋铁件,栏杆立柱、扶手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耐久,栏杆高度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地基、基础和结构主体工程验收前均应当提交实体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反映结构实体质量,并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二条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程监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组建,监理人员专业要配套,人员数量满足本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具有对口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专职的安全监理人员不少于1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工程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在本监理企业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本监理企业之外的工作;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经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并具有两栋高层建筑结构的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三)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城市的在建项目的监理任务。监理工程师在同一城市担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在建项目不得超过三栋高层建筑,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m2。
监理工程师已兼任其他工作的,应如实向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限期脱离所兼任的工作。
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高层建筑项目任职。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监理人员应当经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培训合格。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质量、安全及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当经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确需变更的,应由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重新签发,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