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深基坑边坡支护、大型模板工程、钢筋设计位置控制、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大型构件、设备安装等重要工序,施工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批准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审核批准。对于技术难度很大、结构特别复杂的施工技术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评审后确定。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专家论证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由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通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施工用电系统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
(二)深基坑开挖至2米前;
(三)施工高度至离最低室外地面一个楼层高度时;
(四)施工中每上升十层时;
(五)结构转换层浇筑混凝土前;
(六)结构封顶、外装饰装修开始前;
(七)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准备使用或拆除前。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采用新结构、新工艺的,应当编制施工企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循事前控制、主动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实行进场检验制度;
(二)现场集中搅拌站必须配备自动称量装置,按照重量配合比方法配制混凝土;
(三)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当以混凝土浇筑现场制作,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四)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确认所送试件的试验结果,发现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建设(监理)单位和相关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严格控制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和混凝土质量,落实控制受力钢筋设计位置的措施和成品保护措施;
(六)构造柱纵筋必须与上、下混凝土结构有效锚固;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检测仪器及时对到龄期的混凝土强度和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跟踪检测,报监理单位备案;
(八)严格按国家和本省的规范、规定,控制外墙饰面砖施工质量。外墙抹灰层必须按防水砂浆抹灰工艺施工,饰面砖必须按“满粘法”工艺施工,按《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检验;
(九)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控制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