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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10层至14层的高层建筑: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二级建造师(或临时二级建造师)资格,并经过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承担过两栋10层以上高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是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书面阐明理由,同时将替换人选的资格等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报建设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核实,经一致同意后方可更换。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只能在一个高层建筑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任职;每个月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必须参加阶段性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中,应当按工程规模配置相应人数的专职质量、安全人员。专职质量、安全人员应当是本单位职工,并经过质量、安全(含安全生产能力考核)任职资格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负责高层建筑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质量员和安全员)应经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当内容齐全,对控制高层建筑结构施工质量、安全及建筑节能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不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导致不能据此组织施工的,对施工企业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施工单位不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过程中原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工期和重大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核、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在具体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当对分项工程和各种材料、半成品的检验批数量,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功能检测、建筑节能等检测项目,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分类制定检查、检测、验收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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