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有关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相关检测(含桩基、结构实体、外墙面砖、建筑节能、通风空调、避雷、门窗幕墙、电梯、室内空气环境质量等)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
第八条 高层住宅工程应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应当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组建,具有对口专业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测仪器,随施工进度对到龄期的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和混凝土强度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并对后续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检测人员应当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9层及以上的高层建筑: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临时一级建造师)资格,并经过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承担过两栋15层以上(超高限建筑要求承担过28层以上)高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负责人的工作经历。
(二)15层至28层的高层建筑: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二级建造师(或临时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并经过生产能力安全考核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承担过两栋14层以上高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