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7〕581号 )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制定了《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房屋建筑(单层房屋建筑除外)。
第三条 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 鼓励各单位开展促进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活动,提高我省高层建筑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高层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