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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的通知

  3.0.10 建筑物距成片林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0m。
  3.0.11 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的乡村旅舍建设,按照《贵州省乡村旅舍建设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4 改建、扩建建筑

  4.0.1 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的村寨,应将室内电气线路改造和既有厨房建筑不燃化改造列入改造规划。
  4.0.2 严禁在居住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0.3 不宜在居住建筑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当确需设置时,应在居住部分与上述场所之间设置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0.4 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全封闭的金属栅栏,当确需设置时,应有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4.0.5 居住建筑内的厨房或用火房间宜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防火分隔;
  2 顶棚或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5 火灾危险源控制

  5.1 火源
  5.1.1 农村应提倡先进、安全的生活用火方式,积极推广使用沼气。
  5.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 mm。
  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 mm,并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材料砌抹严密。
  5.1.3 烟囱穿过保温层时,在其周围500 mm范围内应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隔热层应高出保温层不小于600 mm。保温层上部应盖上炉灰。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
  5.1.4 分烟道与主烟道不应直接串通交接,入口之间差距不应小于750 mm。
  金属炉筒与墙内烟囱连接时,插入的深度不应小于100 mm。两节炉筒套接时,搭接的长度不应小于炉筒的半径。接缝应抹泥封严。不应在炉筒上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5.1.5 在柴草较多、居住密集或靠近林区的村寨,应在烟囱上或火膛眼上加装防火帽或挡板。
  5.1.6 炉灶、沼气灯、取暖器等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1.7 设置炉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烧柴草的住户,宜改用节柴灶;
  2 炉灶应采用不燃材料砌筑,与可燃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 设置在木质地板上的炉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成厚度不小于120mm的隔离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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