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由市质监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备案、监管等级、检验、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七)由市卫生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市餐饮单位及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量化分级管理分级情况、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八)由市农业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九)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由市建设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市市政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一)由市水利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市县、区(管委会)、乡(镇)、村集中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二)由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各口岸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在《莆田市食品安全网》上开设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及查询系统,依法综合披露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二)由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部门法定职责,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必要时在其他媒体上披露本部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信息。
(三)由各相关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结合业务依法披露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一)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所主管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后,由市质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