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完成全省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奖金来源
第三条 省政府每年度开展1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省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项:
1.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2.节能目标完成奖;
3.节能先进企业奖;
4.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对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市政府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节能目标完成奖。对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80-95分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市政府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