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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4.从事灵活就业的“援助对象”,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5.鼓励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享受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的企业实行灾后重建期间优惠政策,将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为1.5%,期限为3年。

  7.开展受灾职工劳务派遣工作。因灾停产停业的企业职工和“援助对象”,劳务派遣机构可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安置。企业重建和恢复生产后再返回原企业。

  8.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对地震灾区和其他市州重建恢复生产时开办的符合国家规定微利项目条件的贷款人员,灾区就业服务机构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要协调经办银行给予贷款,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对受灾停产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在吸纳“援助对象”就业后由就业服务机构及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额度。

  9.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在地震灾害中受伤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受到伤害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对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或因工外出期间,因地震灾害受到伤害,也应及时认定为工伤。

  2.凡被认定为工伤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对在抗震救灾中牺牲的干部职工和地震灾害中工亡的职工,要及时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补助。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对因支付在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出现基金缺口的地方,应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工伤人员保险金及时足额支付。

  (三)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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