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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目录见附件二。具体企业名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品名与规格、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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