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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明确职责
  市经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积极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工作;会同市建委确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项目范围。
  市建委: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和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市区通行方案和禁止黄砂、粉煤灰等车辆通行的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商品量和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预拌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散装砂浆发放能力必须达到90%以上。
  (三)严把预拌砂浆的市场准入关,确保产品质量。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准入和备案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公布生产企业名录,未经公布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其产品禁止进入市场。
  (四)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向市经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达到质量标准和未使用散装水泥,运输企业未按交通规则开展运输,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扬尘超标,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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