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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司制企业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地质勘查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6.地质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8.勘查工作勘查设计及审查意见书(原件);
  9.交通位置图;
  10.探矿权招拍挂的提交探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收据;
  11.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
  13.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实意见;
  14.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txt文档)
  第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探矿权挂牌出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拟以招拍挂出让的勘查项目计划报省厅,经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具体交易工作。
  第十六条 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其它矿业权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区块。申请勘查区域与他人采矿权区域相邻间距原则上不得少于400米。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变更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司制企业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6.地质勘查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7.地质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8.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9.勘查工作勘查设计及审查意见书(原件);
  10.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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