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低收入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意见
(烟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改革和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3号)精神,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低收入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意义去年以来,粮食、猪肉、植物油、鸡蛋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群众消费支出增加,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有利于广大群众更好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促进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市物价、统计部门在编制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同时,要以市区城镇低保户作为调查对象,选定消费代表品及规格,组织做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为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众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当年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一定幅度和持续一定时间时,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如果市场价格出现突发性大幅度上涨或因价格改革引发基本消费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可采取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办法,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实行低收入价格指数联动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一次性价格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民政、物价、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时,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并确保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