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说明:1、填写住所地为个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办公场所地址。
  2、提供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无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栏。

  附件4:
广东省* * *人民法院
申报财产通知书
(****)* *字第*号

* * * *(被执行人名称):
  关于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写明作出执行依据的机构)作出的____(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____(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____(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期间有新增财产的,应当在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向本院申报。逾期不报或虚假申报以及在此期间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广东省* * *人民法院
* * * *年* *月* *日

  附件5:
  广东省* * *人民法院
  申报财产表

案号

申报人

(被执行人)

住所地

法定

代表人

申

报

财

产

状

况

现金

银行存款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交通工具

车(船)牌号码

登记机关

权利状况

房屋、土地使用权

权属证号

地理位置

登记机关

权利状况

对外债权

债务人

债权数额

债权状况

股权

投资公司名称

股权份额

登记机关

权利状况

知识

产权

权属证号

登记机关

权利状况

其他财产

申报人签名(盖章)

           200*年*月*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