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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三、调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参保职工年度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四、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时间限定
  参保职工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或欠缴满3个月以上再参保的职工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其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
  五、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
  (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诊疗项目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二)胃、肠镜检查不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诊疗项目。
  (三)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不再列入特殊治疗项目。
  (四)原未列入特殊治疗项目、费用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治疗项目,列入特殊治疗项目的报销范围。
  六、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缴费未满6个月或间断(凡欠缴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间断)后再缴费的,因病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选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设个人账户,退休时需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七、以上政策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
  病种目录及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病种名称

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一年计)

类风湿性关节炎

4000元

慢性活动性肝炎

重症糖尿病(空腹血糖≥7.8mmol/L或餐后2小时血糖≥11mmol/L)

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胶痛或心肌梗塞)

肝硬化(失代偿期)

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脑血管疾病(脑出血、珠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期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

帕金森病

精神分裂症(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一年以上)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30000元

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

50000元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

50000元

泌尿系统结石(体外碎石治疗)

基本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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