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惠府办〔2008〕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2008年4月21日十届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特定门诊有关政策
(一)将帕金森病和精神分裂症(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一年以上)列为特定门诊病种,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
(二)提高特定门诊报销比例。在特定门诊年度限额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特定门诊病种疾病的,特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最高的特定门诊病种单项年度限额基础上,增加定额1000元。
(三)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标准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为参保职工支付的特定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计算最高支付限额。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不再列入特殊诊疗项目,其特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额为每年5万元;恶性肿瘤(放、化疗)的特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额为每年3万元。以上两种特定门诊病种只限在具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消费(含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的特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额为每年5万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执行;城镇职工办理异地就医住院治疗或转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级医院的标准;城镇职工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执行市内二级医院起付标准。
(二)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比例为60%;未办转院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