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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四、严禁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严禁为项目立项而虚报项目资金预算,套取财政资金。对项目预算中承诺的自筹资金,需一并纳入项目经费管理,保证自筹资金的足额到位。
  五、严禁层层转拨财政科技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外协试验费、加工费、合作研究开发费等名义将财政科技项目经费转拨到其它单位。
  六、严禁从项目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人员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用于人员奖励等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
  七、严禁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项目成本。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房屋占用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费等。项目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项目成本,且分摊的管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大专院校的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严禁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结题,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项目延期手续。项目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按规定妥善处理结余经费,项目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项目结余经费。
  九、严禁项目经费脱离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监管。项目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自主权应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承担单位的日常监督下进行。项目执行各方应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接受承担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核算的准确规范。
  十、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
  (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增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意识,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预算,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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