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郑财教[2007]4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不断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绩效,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水平,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关于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30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要求和省财政厅、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精神,结合《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郑科字〔2005〕2号)以及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和有关财经政策,现就加强和规范科技(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监管重申 有关要求如下:
一、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对于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行政办公、旅游、福利劳保、宴请娱乐等费用支出和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变相谋取私利。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三、严禁乱支乱用项目结余经费。从2008年1月开始,对项目结余资金,市财政、科技部门将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结题验收和专项审计中加大清查力度。对专项经费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财政、科技部门批准后可以留给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对项目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必须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