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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包装标识、产地编码、市场反馈、调查笔录等相关信息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质量责任追溯。
  4、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市场上报等多种渠道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查明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速、从严处理。对非法出具检测结果的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对因非法经营,玩忽职守造成危害性后果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严肃追究或者移交有关执法机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三、切实做好市场准入的基础性工作
  1、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支撑体系。以市场和基地检测设施建设为重点,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自律性农产品检测机构或建立委托检测制度;从事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同时,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尽快启动建立县级畜禽水产品检测机构。各类生产组织、企业、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实施日常质量监管。
  2、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的要求,不断加强经营设备设施建设,健全查验购销登记、质量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上报等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环境,引导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3、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查处产地环境污染源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抓好违禁使用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田间(车间)生产档案、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等行为的整治;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标识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造、违法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的行为;加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查处不合格农产品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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