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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京津第二通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京津第二通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2008〕75号)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京包高速公路(六环-德胜口段)京津第二通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交计文〔2008〕18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京津第二通道设置台湖、永乐2个主线收费站,设置牛堡屯、于家务、德仁务等3个匝道收费站。

  二、同意京津第二通道车辆通行费费率标准按0.5元/公里·标准车计收。收费期限自正式收取通行费之日起不超过25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延长收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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