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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

  (1)因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留存);
  ⑤个人售房发票(查验原件);
  ⑥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4)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5)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6)属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交易鉴证书》(原件留存)。
  (7)购买拍卖的房屋,申请人提交委托拍卖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签定房产买卖协议。
  3、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
  (1)因房改售房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留存);
  ⑤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原件留存);
  ⑥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原件留存)。
  (3)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含单位内部调增互换)的,售房单位应当提交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4)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5)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4、房屋交换的转移登记
  (1)因房屋交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交换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房屋交换协议(原件留存)。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还应当提交差额的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4)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5)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5、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1)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4)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5)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6、以房屋抵债的转移登记
  (1)因房屋抵债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抵债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以房屋抵债的协议或者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4)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5)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7、以房屋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的转移登记
  (1)以房屋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权利人与新成立的企业。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以房屋作价出资的协议或者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4)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8、因企业分立、合并的转移登记
  (1)因企业分立或者合并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权利人和分立或者合并后的企业。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企业分立、合并的合同或者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4)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9、接管房屋的转移登记
  (1)因接管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权利人和接管单位。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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