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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适用典型案例类比制度,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在已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公示内容,将行政处罚基准和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通过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履行告知程序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后,制作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书面说明书,说明接受或不接受陈述、申辩、听证内容的理由,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五)完善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1.下列案件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机关以及备案时间期限上报备案:
  (1)因特殊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机关行政处罚基准或典型案例实施行政处罚的;
  (2)减轻行政处罚的。
  2.按照上述要求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同时报送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理由说明书。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7月15日前)。召开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动员,制定工作方案。
  (二)制定处罚基准阶段(2008年7月15日-10月15日)。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执法实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和行政处罚一般性标准,建立本部门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意见。
  (三)审查阶段(2008年10月15日-11月15日)。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于10月15日前将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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