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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使用需缴纳的各种税费表

序号

税(费)项目

缴纳标准或比例

缴纳依据

备注

1

房屋(住宅)登记费

40元/套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

 

2

房屋维修资金

1%(总房款)

省政府皖政[2006]197号,市房地局合房[2007]9号

 

3

契税

2%(总房款)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

 

4

印花税

0.05%(总房款)+5元/本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国家有优惠政策时,按优惠政策执行

5

物业服务费

1元/每月、每平方米

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合价房[2006]325号

高层、小高层上下浮动20%

6

2.15元/立方米

市物价局合价服[2004]414号

低保家庭每月可享受4吨水的免费优惠

7

燃气

2.1元/立方米

市物价局合价商[2004]187号

低保家庭每月使用天然气(管道煤气)在15立方米之内,按照1.9元/立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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