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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推进规划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
  9、制定省级相关配套法规。省建设厅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结合河北实际,研究起草《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尽早提交省人大审议。
  10、提高控详规的法律地位。省建设厅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2008年上半年出台《河北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11、健全设区市相关法规规章。各市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制定和修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对现行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新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
  12、完善规划部门的规章制度。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查审批程序,优化管理流程,做到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
  (四)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13、严格规划管理。制定各层次规划都要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增强规划的刚性。依法划定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并进行严格控制。各级政府、规划部门要严格履行规划审查、审批和调整程序,做到程序合法,杜绝随意修改、审批规划。
  14、大力推进规划公众参与。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草案要予以公示,批准后要及时公布,实行规划制定和行政许可全公开。各设区市要设立规划展馆,县(市)也要设立形式多样的展馆或展室。各市、县要成立由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规委会,健全规划委员会运作机制。
  15、加强规划监督检查。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行政监督,全面建立省向设区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设区市也要积极推动市向县(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完善以行政监督、人大监督和公众监督为主的规划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城乡规划专项执法检查。
  16、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报请省政府制定出台《河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
  (五)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17、增强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必须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关注民生的要求。健全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审查制度,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审查环节的技术把关,推进规划的科学民主决策。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项目,都要进行多方案比选,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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