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宣城市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五、决策实施
  1、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常委会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常委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常委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3、市委办公室负责对常委会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梳理汇总落实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六、报告工作
  1、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为: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我市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全委会决议落实情况;常委会年度工作情况;常委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等。
  2、常委对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及书记报告。
  3、常委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1、书记负责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担任秘书长的常委负责市委具体工作运转的协调。
  2、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内部经常性沟通。通过召开常委会、专题办公会、常委定期向常委会和书记汇报分管工作以及常委述职等方式,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健全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之间谈心交流、沟通协调制度。采取通气、通报以及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人大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等方面的沟通。
  八、建立健全工作监督机制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认真执行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制度。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常委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加强市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加强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市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