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视发挥党代表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对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之前,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4、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书面提出。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常委本人或其亲属时,应当回避。
5、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为: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要的说明;常委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会常委进行表决。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常委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6、常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审核,经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签后印发各常委,抄送有关单位。
7、市政协党组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列席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8、坚持和健全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准备,保证质量。
9、市委办公室要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为常委会议服务的措施,切实加强议题协调把关、汇报材料审核、列席人员提出、会议记录整理、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
四、文件审签
1、以市委名义上报省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指导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书记审签;必要时经全委会讨论通过后,由书记审签。
2、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常委审阅后,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签。
3、以市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经有关常委审阅后,由副书记审签,必要时由书记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