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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市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书记既要善于总揽全局,管方向、抓大事,又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一言堂”,自觉接受监督。常委应支持书记及其他常委的工作,对分管的工作积极主动、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在常委会会议中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同时,要主动从党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主动向书记汇报工作,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所分管工作的倾向,接受书记和其他常委的检查、监督,自觉维护常委会的团结和统一。
  3、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集体议事规则,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经过常委会议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常委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委报告。
  4、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市委的各项决策符合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宣城实际,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执行不力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会议制度
  1、市委常委会议是市委常委会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常委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2、常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分管常委对所涉及的问题,特别是人事、编制、财政等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及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讨论干部问题,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
  会议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之前,要向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并注意听取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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